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0年度除字第63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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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0年除字第63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4月22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0年度除字第63號聲請人 黃淑嬪黃錦桂 之繼承人
黃文賢 即黃錦桂之繼承人前列黃淑嬪即黃錦桂之繼承人、黃文賢即黃錦桂之繼承人之共同聲請人兼上列二人之代理人 黃文逸 即黃錦桂之繼承人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9年度司催字第273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0年3月23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10年4月22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李言孫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10年4月22日
書記官王心怡股票附表:110年度除字第000063號編發行公司股票號碼種類張數股數備考號0001臺灣化學纖維股份有限公司082ND00000000100000000000002臺灣化學纖維股份有限公司085NX000000005900000000003臺灣化學纖維股份有限公司086NX000000001070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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