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0年度除字第52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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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0年除字第52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4月22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0年度除字第52號聲請人 蕭有益 代理人 賴莉涓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9年度司催字第267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0年3月14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10年4月22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李言孫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10年4月22日
書記官王心怡支票附表:110年度除字第000052號編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號暨負責人(新臺幣)001蕭有益華南商業銀行員林分行109年11月27日500,000元PD0000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