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0年度除字第6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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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0年除字第6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4月22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0年度除字第61號聲請人星能電力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朱記民 代理人 孫仲靜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9年度司催字第271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0年3月23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10年4月22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李言孫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10年4月22日
書記官王心怡支票附表:110年度除字第000061號編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號暨負責人(新臺幣)001中區國稅局彰化分局302專戶 沈志光 台灣銀行彰化分行109年3月30日30,668元NF0000000002中區國稅局彰化分局302專戶沈志光台灣銀行彰化分行109年3月30日31,196元NF0000000003中區國稅局彰化分局302專戶沈志光台灣銀行彰化分行109年3月30日31,713元NF0000000004中區國稅局彰化分局302專戶沈志光台灣銀行彰化分行109年3月30日30,547元NF0000000005中區國稅局彰化分局302專戶沈志光台灣銀行彰化分行109年3月30日107,775元NF0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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