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度除字第615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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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除字第615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2月02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4年度除字第615號聲請人共鵬企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吳謝素珠 上列聲請人因遺失證券,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4年度司催字第530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4年10月9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4年12月2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魏俊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中華民國104年12月2日
書記官劉鴻傑┌─────────────────────────────────────┐│支票附表:104年度除字第615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新台幣)│││├───┼─────┼─────┼──────┼─────┼─────┼──┤│001│共鵬企業有│臺灣土地銀│103年7月20日│340,200元│DM0000000│無│││限公司吳│行樹林分行│││││││ 謝素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