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補字第402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2月02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補字第4023號原告和勵電機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王其和 被告 張貴堂
一、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訟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叁佰陸拾叁萬捌仟叁佰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為新臺幣叁萬柒仟零叁拾陸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伍佰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叁萬陸仟伍佰叁拾陸元。
(二)提出具完整訴之聲明、事實及理由(並附證據)之準備書狀及繕本各1份。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4年12月2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張谷輔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12月2日
書記官林惠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