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5年上訴字第274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1月19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05年度上訴字第2745號上訴人即被告 蔡東勲 選任辯護人 蔡勝雄 律師(法律扶助律師)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上訴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蔡東勲羈押期間,自民國106年2月3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蔡東勲前經本院認為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1、2項販賣第1、2級毒品等罪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3款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於民國105年11月3日執行羈押,至民國106年2月2日止,3個月羈押期間即將屆滿。
二、茲本院訊問被告後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106年2月3日起,延長羈押2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1月19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陳筱珮
法官黃雅君法官陳德民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翁子婷中華民國106年1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