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訴字第287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2月02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訴字第2878號原告 杜昌勳
杜旻峰 杜莉 亦兼共同訴訟代理人 杜易誼 被告 呂孟杰 兼法定代理 呂文適 人 葉義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具狀補正本件原因事實及理由,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理由
一、按當事人書狀,除別有規定外,應記載訴訟事件、應為之聲明或陳述、供證明或釋明用之證據、附屬文件及其件數;起訴,應以訴狀表明下列各款事項,提出於法院為之:一、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二、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三、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民事訴訟法第116條第1項第3款至第6款、第244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又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同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亦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原告於起訴狀上並未記載事實及理由,亦未提出相關證據資料以供審酌,是原告起訴不合程式,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具狀補正原因事實及理由,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
中華民國104年12月2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張谷輔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4年12月2日
書記官林惠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