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度訴字第222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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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訴字第222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2月02日
裁判案由:返還房屋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訴字第2225號上訴人即被告 鄭王燕芳 訴訟代理人 顏心韻 律師
林盛煌 律師被上訴人即原告 陳淑敏 訴訟代理人 張立業 律師
謝昀成 律師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因請求返還房屋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壹佰玖拾叁萬叁仟陸佰捌拾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叁萬零叁佰零玖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12月2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張谷輔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4年12月2日
書記官林惠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