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豐司調字第302號
聲 請 人 明台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長 耕一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劉菊 間請求 塗銷 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本院
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人之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法院認調解之聲請,依法律關係之性質,當事人之狀況或其
他情事可認為不能調解或顯無調解必要或調解顯無成立之望
者,得逕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06條第1項第1款
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相對人 陳正淳 之債權人,相對人陳
正淳明知聲請人對其有信用卡債權及利息債權,惟恐遭聲請
人追索,竟將如聲請調解狀附表所示之不動產信託登記於相
對人劉菊名下;其財產處分行為害及聲請人之債權,爰依民
法第242條規定請求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並回復登記為相
對人陳正淳所有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係主張相對人所為信託登記有無效之原因,請
求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並為回復登記,性質上為撤銷訴訟,
應以判決為之,顯無從由兩造以調解方式互相讓步解決紛爭
,本件調解之聲請顯然不能調解,應逕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406條第1項第1款、第95條、第78條,裁
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9年9月1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朱敏諄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9年9月1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