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湖簡易庭109年度湖小字第946號民事宣示筆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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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 示 判 決 筆 錄
原   告 新光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明新
訴訟代理人  鄭穎聰
訴訟代理人  徐沛狷
被   告  陳志忠
上列當事人間109年度湖小字第946號返還信用卡消費款事件,
本院於中華民國109年9月2日辯論終結,並於中華民國109年
9月2日在本院公開宣示判決。
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蔡志宏
      法院書記官 趙薇莉
      通   譯 江純慧
朗讀案由。
到場當事人:
  如報到單所載。
法官依民事訴訟法第434條第2項、第1項宣示判決主文如下,事
實理由均引用原告民事起訴狀,不另作判決書:
主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12,761元,及其中新台幣9,378元
,自民國97年1月28日起至民國104年8月31日止,按年息
19.71%計算之利息,及自民國104年9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15%計算之利息。
二、訴訟費用新台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
三、本判決第一項可以假執行。
中華民國109年9月2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內湖簡易庭
書記官趙薇莉
法官蔡志宏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應
記載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
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9年9月2日
書記官趙薇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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