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4年度補字第492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492號

原告 李培棟

訴訟代理人 許立功 律師

上列當事人與被告 林吉祥 (KevinLin)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0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萬4,9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4月15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趙薏涵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4年4月15日

書記官許千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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