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除字第607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0月23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3年度除字第607號聲請人 游淑芬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經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3年度司催字第386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期間已於民國103年8月21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3年10月23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許瑞東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3年10月23日
書記官黃雅慧┌─────────────────────────────────────┐│支票附表:103年度除字第607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新台幣)│││├───┼─────┼─────┼──────┼─────┼─────┼──┤│001│玉山商業銀│玉山商業銀│103年1月10日│2,000,000│AD0000000││││行三重分行│行三重分行││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