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度訴字第81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訴字第81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0月23日

裁判案由:返還不當得利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訴字第811號原告 李忠成
李建國 李洋波 李德崙 李凱騏 李亞臻 李佳錡 李珍妮 李新丁 王盈輝 楊焜樹 陳清榮 黃勝益 共同訴訟代理人 廖振州 律師
何念修 律師被告 李至耀昶榮 企業即昶龍企業行訴訟代理人 朱光仁 律師
賴伊信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三年十一月二十七日上午十時三十五分,在本院第三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華民國103年10月23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葉靜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103年10月24日
書記官何嘉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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