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度重訴字第14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重訴字第14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0月23日

裁判案由:遷讓房屋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重訴字第149號上訴人 陳燕婉 被上訴人 許小英
蔡安芸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上訴人不服原審判決提起上訴,惟未據繳納上訴費用,查本件上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8,057,776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21,191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10月23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葉靜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10月24日
書記官何嘉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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