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補字第378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0月23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補字第3785號原告 吳蕭桂花 被告 劉明竹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叁佰萬零陸佰柒拾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叁萬零柒佰玖拾玖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10月23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邱靜琪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10月23日
書記官張傑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