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度補字第381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補字第381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0月23日

裁判案由:給付借款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補字第3815號原告𡍼春秀被告 徐迺超
陳崇熙 蔡玄正 吳美慧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借款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伍拾萬叁仟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伍仟伍佰壹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10月23日
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黃若美
法官劉以全法官陳威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10月27日
書記官尤朝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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