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10年上訴字第57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5月25日
裁判案由: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110年度上訴字第575號上訴人即被告 曾俞緯 選任辯護人 蕭博仁 律師(法扶律師)上訴人即被告 李政憶 選任辯護人 張右人 律師
參與人 楊碧珍
曾婉玲 上列上訴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不服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9年度訴字第636號中華民國109年12月31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108年度偵字第6401號、第7064號),提起上訴,本院業經辯論終結在案,玆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並指定於中華民國110年7月7日上午10時20分在本院第14法庭續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5月25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蔡名曜
法官林宜民法官邱鼎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宜屏中華民國110年5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