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10年度聲字第1397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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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10年聲字第139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5月25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110年度聲字第1397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檢察署臺中檢察分署檢察官受刑人NONGVANNGAN(中文名:農文銀)上列受刑人因殺人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10年度執聲付字第48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NONGVANNGAN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NONGVANNGAN因殺人罪案件,經法院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9年確定後,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110年5月21日以法矯署教字第11001553830號函核准假釋,而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為本院(105年度上訴字第661號),爰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二、又按保安處分執行法第74條之1第1項所規定對於外國人保護管束者,得以驅逐出境代之,乃規定檢察官執行外國人保護管束處分之職權時,究依原判決宣告之保護管束處分執行,或以驅逐出境之方式替代執行,係由檢察官依具體狀況,衡情指揮執行之方法,其是否替代執行,並無須由檢察官聲請法院裁定之明文規定(最高法院85年度台非字第3號判決參照),附此敘明。
中華民國110年5月25日
刑事第十一庭審判長法官張意聰
法官田德煙法官李明鴻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陳慈傳中華民國110年5月25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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