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10年度聲字第137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10年聲字第137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5月25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等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110年度聲字第1376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檢察署臺中檢察分署檢察官受刑人吳志偉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及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聲請案號:110年度執聲字第67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吳志偉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拘役玖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受刑人吳志偉(下稱受刑人)因毀棄損壞、傷害等罪,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及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檢察官向本院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及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參酌受刑人犯罪之情節、行為次數、手段、侵害法益及犯罪類型為整體非難評價等情狀,認應定其應執行刑及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如
主文所示。至已執行部分(即如附表編號1所示已由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09年度執字第7033號執行完畢之罪),自不能重複執行,應由檢察官於指揮執行時扣除之,此與定應執行刑之裁定無涉,附此說明。
二、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6款、第4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0年5月25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蔡名曜
法官黃玉琪法官林宜民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謝安青
中華民國110年5月25日附表:
編號12罪名毀棄損壞傷害宣告刑拘役40日拘役59日犯罪日期108年07月23日108年10月01日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臺中地檢108年度偵字第27169號臺中地檢108年度偵字第33303號最後事實審法院臺中地院本院案號109年度中簡字第169號110年度上訴字第38號判決日期109年03月30日110年03月04日確定判決法院臺中地院本院案號109年度中簡字第169號110年度上訴字第38號判決日期109年04月30日110年04月12日備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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