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0年訴字第59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5月02日
裁判案由:返還合夥出資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年度訴字第五九五號
原告甲○○原告因請求返還合夥出資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億聲電子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伍拾萬零伍仟伍佰陸拾元,應繳裁判費銀元壹仟陸佰捌拾陸元,折合新台幣伍仟零伍拾捌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肆拾伍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伍仟零壹拾叁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華民國九十年四月三十日~B法官林望民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中華民國九十年五月二日~B法院書記官劉文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