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89年度訴字第139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89年訴字第139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5月02日

裁判案由:違反懲治盜匪條例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訴字第一三九一號
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乙○○右列被告因盜匪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八十九年少年偵字第一二六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自民國玖拾年伍月陸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本件被告甲○○因盜匪等件,前經本院訊問後,認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三款之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追訴、審判或執行,而有羈押必要,於民國八十九年十月六日執行羈押,並分別自九十年一月六日、九十年三月六日起各延長羈押二月;茲本院以被告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六月尚未確定,曾命具保新台幣五萬元,被告無法具保,且因涉嫌犯懲治盜匪條例第五條第一項第一款之法定本刑有期徒刑七年以上或無期徒刑之重罪,經本院訊問後,認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一、三款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執行,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著自民國九十年五月六日起延長羈押二月。
中華民國九十年五月二日
台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第四庭
法官邱滋杉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周巧屏中華民國九十年五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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