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89年訴字第311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5月02日
裁判案由:貪污治罪條例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訴字第三一一四號
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選任辯護人吳莉鴦
林錦隆右列被告因貪污治罪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自民國玖拾年伍月貳拾參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本件被告因貪污治罪條例案件,前經本院訊問後,認其所涉罪嫌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三款之之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乃於民國八十九年十二月二十二日執行羈押,茲本院於九十年四月二十七日訊問被告後,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民國九十年五月二十三日起延長羈押二月。 爰依 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年五月二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第七庭
法官李添興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中華民國九十年五月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