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89年度訴字第165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89年訴字第165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4月13日

裁判案由:妨害秘密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訴字第一六五0號
公訴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丁○○右一人選任辯護人林辰彥被告戊○○
甲○○丙○○乙○○右列被告等因違反通訊保障及監察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業經辯論終結,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年四月十三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法官楊千儀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吳河東中華民國九十年四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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