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0年度訴字第59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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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0年訴字第59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2月13日
裁判案由:返還合夥出資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年度訴字第五九五號
原告甲○○被告憶聲電子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彭君平 訴訟代理人 連乾良
黃德賢 律師右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合夥出資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二月十三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B法官林望民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二月十九日~B法院書記官陳玉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