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0年度訴字第1147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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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0年訴字第114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5月02日
裁判案由:異議之訴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年度訴字第一一四七號
聲請人即原告中連汽車貨運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丙○○訴訟代理人乙○○相對人即被告台灣土地銀行法定代理人甲○○右當事人間聲請停止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聲請人供擔保新臺幣 陸佰 叁拾伍萬 陸仟肆佰 壹拾貳元後,本院八十九年度民執夏字第八二八號執行事件之強制執行程序,於本院九十年度訴字第一一四七號異議之訴事件判決確定、和解或撤回起訴前應暫予停止。
理由
一、按有回復原狀之聲請或提起再審或異議之訴,或對於和解為繼續審判之請求,或提起宣告調解無效之訴,撤銷調解之訴,或對於許可強制執行之裁定提起抗告時,法院因必要情形,或依聲請定相當並確實之擔保,得為停止強制執行之裁定,強制執行法第十八條第二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以其經向本院提起九十年度訴字一一四七號異議之訴,聲請裁定停止八十九年度民執夏字第八二八號執行事件之強制執行。
三、本院調取九十年度訴字一一四七號異議之訴事件卷宗審究後,認為聲請人之聲請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依強制執行法第十八條第二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年五月二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B法官林洲富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華民國九十年五月二日~B法院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