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105年度板聲字第157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5年度板聲字第157號
聲 請 人  余姵羚
相 對 人 仲信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銘聰
上列當事人間停止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按執行名義成立後,如有消滅或妨礙債權人請求之事由發生
,債務人得於強制執行程序終結前,向執行法院對債權人提
起異議之訴。如以裁判為執行名義時,其為異議原因之事實
發生在前訴訟言詞辯論終結後者,亦得主張之,強制執行法
第14條第1項定有明文。復按提起異議之訴,法院認為有必
要情形,依照強制執行法第提起異議之訴,法院認為有必要
情形,依照強制執行法第十八條第二項規定,固得為停止強
制執行裁定;但是否有必要情形,自應由法院依自由意思認
定之。
二、本件聲請人主張:鈞院104年度司執字第135376號、105年度
司執字第113036號強制執行事件,業經聲請人向鈞院提起債
務人異議之訴,前揭執行事件查封之財產一旦拍賣,勢難回
復原狀,為此聲請上開強制執行事件於執行異議事件判決確
定前停止執行云云。
三、本院審查結果,認為尚無停止強制執行之必要,聲請人之聲
請,非有理由,應予駁回。
四、並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5年11月7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官李崇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書記官莊雅萍
中華民國105年11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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