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05年度中補字第2563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中補字第2563號
原   告 中華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禹策
上列原告與被告 張瓈文郭明忠 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原告起訴
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80
萬元,依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
準第2條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7,04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436條第2項適用同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
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
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7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呂明坤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7  日
               書記官 洪加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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