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橋聲字第2號
聲 請 人 洪蘇美金
訴訟代理人 謝佳蓁 律師
相 對 人 洪梅琪
上列當事人間105年度橋聲字第2號請求交付法庭錄音光碟事件
,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人於繳納費用後,准予交付本院一百零五年度鳳簡字第一五
三號履行契約等事件於民國一百零五年四月二十六日及民國一百
零五年六月七日之法庭錄音光碟與聲請人。
理由
一、按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
上利益,聲請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時,應敘明理由,由
法院為許可與否之裁定;前項聲請經法院裁定許可者,每張
光碟應繳納費用新臺幣50元,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
法第8條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查本件聲請人係本
件105年度鳳簡字第153號履行契約等事件之原告,其具狀
敘明理由聲請交付前開事件於民國105年4月26日、6月7
日庭期之法庭錄音光碟,並願付費等語,於法並無不合,自
應予以准許。又持有法庭錄音內容之人,就取得之錄音內容
,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前開辦法第
8條第3項亦有明文,併此敘明。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220條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5年11月7日
橋頭簡易庭法官陳奕帆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
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5年11月7日
書記官唐佳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