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2年度中小字第2940號
法定代理人 林麗婈
訴訟代理人 張文碩
被告 郭錦銅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12年9月27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伍萬陸仟玖佰陸拾陸元,及自民國一一二年一月二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一點八四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一二年二月二十二日起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至九個月以內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付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13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官陳嘉宏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
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
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
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
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
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13 日
書記官 華鵲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