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1年度司促字第15709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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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1年司促字第1570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12月1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司促字第15709號債權人 李雅萍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 林立倫 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聲請費用新臺幣500元。
二、釋明臺端為本件債權人之依據,併提出其相關釋明文件,如臺端非為本件債權人,請具狀更正債權人姓名,併提出由本件真正債權人具狀之聲請狀(依工程請款單及LINE對話紀錄所示揚鈞工程有限公司為工程承攬人,臺端應非工程承攬人)。
三、債務人林立倫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華民國111年12月14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任士慧本裁定不得抗告。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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