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90年度上更(一)字第34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90年上更(一)字第34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3月20日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等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九十年度上更(一)字第三四二號
上訴人即被告甲○○原名呂選任辯護人 黃金龍 右上訴人因偽造文書等案件,不服台灣地方法院中華民國八十六年七月廿三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業經辯論終結在案,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並指定於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四月四日上午九時三十分,在本院第八法庭,重行調查證據大程序,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三月二十日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官郭雅美
法官張盛喜法官洪兆隆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吳福連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三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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