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2年交簡字第121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8月06日
裁判案由:公共危險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2年度交簡字第1219號聲請人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邊文森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本院於民國102年9月28日所為之102年度交簡字第1219號刑事判決原本及正本,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之裁判日期欄應更正為「中華民國102年6月28日」。
理由
一、按刑事裁判文字,顯係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或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
二、本件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記載裁判日期為「中華民國102年9月28日」,核屬誤載。依前揭說明,本件爰更正如主文之記載。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2年8月6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郭玄義以上正本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抗告狀繕本)。
中華民國102年8月6日
書記官林婷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