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4年度聲字第248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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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4年聲字第24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2月12日

裁判案由:聲請具保停止羈押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4年度聲字第248號聲請人即被告 陳致遠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103年度訴字第
516號),經本院羈押在案,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按被告及得為其輔佐之人或辯護人,得隨時具保,向法院聲請停止羈押,刑事訴訟法第110條第1項定有明文。查本件被告陳致遠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經本院認為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2、3款之情形而有羈押必要,於民國103年6月13日執行羈押,及陸續裁定於103年9月13日、11月13日、104年1月13日延長羈押。聲請人即被告陳致遠雖請求具保停止羈押,惟查:被告因另案所犯施用第一、二級品罪,業經本院以103年訴字577號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復經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最高法院先後駁回上訴確定,繼由檢方洽詢本院同意停止羈押後,已送交檢方執行,此有執行指揮書一紙在卷可稽,故被告陳致遠已非本院羈押之人犯,其所提出具保之聲請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4年2月12日
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官葉明松
法官黃麗玲法官黃玉齡以上正本証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抗告狀繕本)。
中華民國104年2月12日
書記官李噯靜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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