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1年度簡附民字第169號
原告 霍定文
被告 邱俊智
上列被告因本院111年度苗簡字第1232號詐欺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12月30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林卉聆
法官陳雅菡
法官林信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林佩萱
中華民國111年12月30日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1年度簡附民字第169號
原告 霍定文
被告 邱俊智
上列被告因本院111年度苗簡字第1232號詐欺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12月30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林卉聆
法官陳雅菡
法官林信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林佩萱
中華民國111年12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