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89年訴字第113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8月31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89年度訴字第1135號上訴人即原告丁○○被上訴人即被告甲○○
乙○○丙○○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95年5月25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之規定繳納上訴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上訴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95年7月18日裁定,限令上訴人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該件裁定已於95年8月22日送達於上訴人,此有送達證書1紙在卷可稽。
三、上訴人逾期迄未補正,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5年8月31日
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郭琇玲
法官汪智陽法官陳勇松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中華民國95年8月31日
書記官蔡佳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