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89年度訴字第113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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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89年訴字第113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7月18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89年度訴字第1135號上訴人即原告丁○○被上訴人即被告甲○○
乙○○丙○○
一、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甲○○等間本院89年度訴字第1135號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惟未據其繳納第二審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經核定為新台幣(下同)5,281,6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80,05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95年7月18日
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郭琇玲
法官賴惠慈法官陳勇松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之部分,得抗告,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關於命繳納第二審上訴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5年7月18日
書記官蔡佳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