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5年度訴字第47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5年訴字第47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10月04日

裁判案由:強盜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5年度訴字第477號公訴人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丙○○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甲○○被告乙○○選任辯護人 王志陽 律師上列被告等因強盜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5年度偵字第294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丙○○、乙○○均自民國九十五年十月七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本件被告丙○○、乙○○因涉犯強盜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本院於訊問被告後,認為其犯嫌重大,所犯為最輕本刑5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而有羈押之必要,符合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3款之情形,於民國95年7月7日執行羈押。茲經本院訊問後,認為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3款之原羈押原因依然存在,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著自95年10月7日起延長羈押2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5年10月4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楊惠芬
法官楊麗文法官吳靜怡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5年10月4日
書記官馮玉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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