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95年度訴字第23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95年訴字第23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9月08日

裁判案由: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5年度訴字第239號公訴人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選任辯護人張秉正律師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5年度偵字第246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之羈押期間,自民國玖拾伍年玖月拾參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上列被告甲○○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前以被告涉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1、2項之販賣第1、2級毒品罪,犯嫌重大,所犯屬最輕本刑為5年以上有期徒刑之重罪,而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3款所定之情形,認有羈押必要,經於民國95年6月13日將其收押,茲查上項情形仍然存在,認該被告有繼續羈押之必要,特為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5年9月8日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鄭培麗
法官張嘉芬法官楊仲農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不服,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抄附繕本)
書記官中華民國95年9月8日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