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義簡易庭(含朴子)105年度嘉小字第11號民事裁定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嘉小字第11號
原   告 嘉義市私立金蓮園老人長期照顧中心(養護型)
法定代理人  郭美君
被   告  馬秀惠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安養費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5年3月2日
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本件判決原本及正本,於當事人欄有關原告「嘉義市私立金蓮園
老人長期照顧中心」之記載,應更正為原告「嘉義市私立金蓮園
老人長期照顧中心(養護型)」。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
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5年5月13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官黃逸寧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書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嘉義市○○
路○○○○○號)提出抗告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5年5月13日
書記官陳慶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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