斗六簡易庭104年度六小字第174號民事裁定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六小字第174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吳正義
訴訟代理人  楊名琴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
5年4月14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應徵第二審裁
判費新臺幣1,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24第1項、第436條之32第2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
,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雲林縣斗六
市○○路○○號)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13 日
         斗六簡易庭   法 官 温文昌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雲林縣斗六市
○○路○○號)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13 日
                 書記官 蕭惠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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