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5年度北簡字第3526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北簡字第3526號
聲 請 人
即 參加人 統源國際資產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徐沐村
訴訟代理人  潘兆偉 律師
上列聲請人即參加人就原告 林世俊 等人與被告臻愛股份有限公司
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為輔助被告而聲請為訴訟參加,未據依民
事訴訟法第七十七條之十九第二款規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聲請人
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三日內,向本院(臺北市○○區○○路○○○
○○號)補繳裁判費,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13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劉宇霖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13  日
               書記官 宋德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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