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5年度北簡字第5365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北簡字第5365號
原   告 遠信國際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沈文斌
上列原告與被告 許梅香 間代位請求塗銷抵押權登記事件,本院裁
定如下:
主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五日內具狀補正被告許梅香之年籍、身份證
字號、正確送達住址及最新戶籍謄本(含記事欄),及門牌號碼
為台北市○○區○○街○○○巷○○○號(建號為台北市○○區
○○段一小段00000000)不動產第一類建物謄本(應有
抵押權人及其身分證字號),逾期不補正,即駁回起訴。
理由
一、按訴狀應表明當事人、法定代理人及訴訟標的,並應記載當
事人、法定代理人或訴訟代理人姓名、住所或居所或營業所
及與當事人之關係,民事訴訟法第116條第1項及第2項、第2
44條第1項第1、2款定有明文。如起訴不合此等程式,法院
應定期命其補正,逾期未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前開規定
於簡易訴訟程序準用之,同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436條
第2項復有明文。
二、上列原告與被告許梅香間請求代位請求塗銷抵押權登記事件
,原告雖以「許梅香」為被告,惟未提出如主文所示之各項
文件,致本院無從確定「許梅香」之當事人能力,是原告之
起訴核與前開應備程式不合,應予補正,如未補正,即駁回
此部分訴訟。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5年5月13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官李宜娟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5月13日
書記官張閔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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