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北建簡字第46號
原 告 台旌景觀設計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照枝
訴訟代理人 江莉琪
原告因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財團法人中華文化社
會福利事業基金會附設新北市私立翠柏新村老人安養中心發支付
命令,惟被告財團法人中華文化社會福利事業基金會附設新北市
私立翠柏新村老人安養中心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
,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經核
定為新臺幣(下同)27萬9,800元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980元
,扣除已繳納之500元,尚需補繳2,48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
庭(臺北市○○○路○段○○○巷○號)補繳第一審裁判費2,480元
,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13 日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13 日
書記官 曾東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