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8年度建上字第33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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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8年建上字第3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2月04日
裁判案由:返還不當得利等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108年度建上字第33號上訴人經濟部水利署第四河川局法定代理人 李友平 訴訟代理人 吳莉鴦 律師上訴人 久鈺 營造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邱秀鳳 訴訟代理人 楊佳勲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因返還不當得利等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08年12月25日下午2時40分在本院第29法庭再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12月4日
工程法庭審判長法官張恩賜
法官李立傑法官陳得利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書記官廖婉菁中華民國108年12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