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3年訴字第195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1月28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3年度訴字第1958號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具保人即被告甲○○原名邱景凡
男28歲
1號上列具保人即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貳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被告甲○○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指定保證金額新臺幣貳萬元,由被告自己繳納現金後將其釋放。
二、茲以該被告屢經傳居無著,有送達回證四份及拘提結果函文二份附卷可稽,被告顯已逃匿,自應將原繳納上開保證金沒入。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4年1月28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官曾淑華
法官黃梅淑法官朱美璘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楊鳳滿中華民國94年1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