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橋簡字第121號
上訴人即
被 告 周立桓 住高雄市○○區○○路○○號
被上訴人即
原 告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設臺北市○○區○○○路○段○○○號1、
2樓
法定代理人 李憲章 住同上
訴訟代理人 柯易賢 住高雄市○○區○○○路○○○號4樓之2
陳麗智 住同上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橋頭簡易庭於
民國110年8月13日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
訟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69,105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
65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
準用同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3 日
橋頭簡易庭 法 官 楊博欽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3 日
書 記 官 程淑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