橋頭簡易庭110年度橋簡字第121號民事裁定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橋簡字第121號
上訴人即
被   告  周立桓   住高雄市○○區○○路○○號
被上訴人即
原   告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設臺北市○○區○○○路○段○○○號1、
            2樓
法定代理人  李憲章   住同上
訴訟代理人  柯易賢   住高雄市○○區○○○路○○○號4樓之2
       陳麗智   住同上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橋頭簡易庭於
民國110年8月13日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
訟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69,105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
65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
準用同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3  日
         橋頭簡易庭 法   官 楊博欽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3  日
               書 記 官 程淑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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