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0年度嘉小字第706號
原告和泰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莊瑞德
訴訟代理人 沈里麟
被告 王永靖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10年8月25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該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14,836元,以及從民國110年8月10日起到清償日止,按照年息百分之5計算的利息。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1,000元,其中751元由被告負擔,其餘的由原告負擔。
本判決原告勝訴部分可以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6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 官 吳芙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嘉義市○○路
000○0號)提出上訴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規定:對小額程序之第一審裁判之
上訴或抗告,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6 日
書記官 葉芳如
一、原告訴之聲明及請求原因事實如附件起訴狀所載。
二、車牌000-0000號自用小客車從出廠日106年6月到本件車禍發生時即108年8月4日,已使用2年3月,則零件扣除折舊後之修復費用估定為11,725元【計算方式:1.殘價=取得成本÷(耐用年數+1)即18,760÷(5+1)=3,127(小數點以下4捨5入);2.折舊額=(取得成本-殘價)×1/(耐用年數)×(使用年數)即(18,760-3,127)×1/5×(2+3/12)=7,035(小數點以下4捨5入);3.扣除折舊後價值=(新品取得成本-折舊額)即18,760-7,035=11,725】。
三、得請求賠償車輛修繕費用之計算式:鈑金工資費用3,648元+烤漆費用5,821元+零件扣除折舊後價值11,725元=21,194元。
四、原告保戶車輛與被告各負百分之30、百分之70的過失責任,所以原告可以請求賠償的金額為14,836元(計算式:21,194×0.7≒14,836,元以下4捨5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