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5年度上訴字第169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5年上訴字第169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9月05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95年度上訴字第1697號上訴人即被告甲○○
現於台灣台中看守所羈押中上列上訴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台灣彰化地方法院中華民國九十五年六月二十九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業經辯論終結在案,玆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5年9月5日
刑事第九庭審判長法官陳筱珮
法官余仕明法官康應龍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姚錫鈞中華民國95年9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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