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簡易判決
112年度北簡字第3550號
原告動力極限汽車運動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建崎
訴訟代理人 高靖棠 律師
複代理人 蔡和宏 律師
被告 馥聖 設計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何孟築
訴訟代理人 林昶佐 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費用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12年6月6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新臺幣肆仟柒佰肆拾元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按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但以關於由一定法律關係而生之訴訟為限,前項合意,應以文書為之,民事訴訟法第24條定有明文。查兩造所簽訂之系統開發專案合作契約(下稱系爭契約)第15條約定(見本院卷第27頁),兩造合意以本院為本契約涉訟時之第一審管轄法院,是以原告向本院提起本件訴訟,本院自有管轄權,合先敘明
二、原告主張:被告於民國111年3月15日與原告簽訂系爭契約,承攬開發「統哥駕駛學院資訊系統建置」開發計畫(下稱系爭專案),承攬項目有⑴學員專區官網異動、⑵行政專區管理後臺、⑶教練專區管理後臺、⑷備份系統,約定開發費用為新臺幣(下同)1,097,250元(含稅),報價單簽立後原告需當日即期匯款本契約費用40%,即438,900元至被告指定銀行帳戶、被告取得原告簽署驗收合格證明書後10日內,原告匯款本契約費用40%,即438,900元至被告指定銀行帳戶、系統完成上架後,原告應於收到被告應付帳款通知書10日內匯款本契約費用20%,即219,450元至被告指定銀行帳戶。原告於報價單簽立後即於當日匯款438,900元至被告指定銀行帳戶,詎被告於後續進行系爭專案時,僅提出規劃之線稿圖,而全然未完成系統之建置(參原附表一),經原告提出改善要求後,仍未加以改進,據此原告遂於111年11月18日發函要求被告應於函到7日內完成系爭專案,逾期原告將終止系爭契約,並請求返還開發費用438,900元,迄今被告仍未完成系爭專案,原告爰以起訴狀送達終止系爭契約,並得依系爭契約第12條第2項約定、民法第179條規定,請求被告返還溢領之開發費用438,900元,為此提起本件訴訟等語,並聲明:㈠被告應給付原告438,900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㈡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三、被告則以:兩造於111年3月15日簽訂系爭契約後,即由被告負責人、專案經理、工程師等5人與原告負責人、行政人員 林友加 於111年3月29日、4月8日、4月15日、7月29日、8月2日、8月5日、8月10日、8月22日、8月30日、9月15日、9月21日召開11次開發會議討論,被告於111年5月12日向原告提出專案需求項目並經告確認,於111年5月19日提出系爭專案時程進度表,於111年5月23日開始按原告之需求進行系統開發,至原告於111年9月2日通知暫停專案進行為止,系爭專案開發進度經盤點業已完成65%,而原告主張被告僅提供線稿圖而未完成系統建置,實係肇因於原告迄未確認介面線框稿Wireframe之內容,致被告無法將系爭專案系統完成至可提供予原告驗收之程度,然系爭專案系統程式配合介面線框稿Wireframe同步進行撰寫,確實已開發完成泰半;又原告雖得依民法第511條規定終止系爭契常對惟在終止前系爭契約仍屬有效,被告自得依同法條但書規定,請求原告如數賠償系爭專案已完成開發部分之報酬、未完成開發部分完成後預期可得之利潤等損害,並依同法第334條第1項規定據以抵銷;再契約之終止,因不具溯及之效力,契約終止前系爭契約效力仍存在,被告於簽約後受領438,900元,係本於當時有效之系爭契約第4條約定而受領,被告所受利益非無法律上之原因而無不當得利可言,原告既未舉證證明其於簽約後所超付報酬之數額,原告以系爭契約業經原告行使終止權而依民法第179條規定請求被告返還簽約後已受領之438,900元全額,即屬無據等語,資為抗辯,並聲明:駁回原告之訴。
四、原告主張被告於111年3月15日與原告簽訂系爭契約,承攬開發系爭專案,承攬項目有⑴學員專區官網異動、⑵行政專區管理後臺、⑶教練專區管理後臺、⑷備份系統,約定開發費用為1,097,250元(含稅),付款方式為簽約付40%即438,900元、驗收合格付40%即438,900元、系統上架付20%即219,450元,原告依約於簽約日匯款開發費用40%即438,900元至被告帳戶,有系爭契約、建置估價單可稽(見本院卷第21-31頁),且為被告所不爭(見本院卷第65-66頁),堪信為真實。
五、本院得心證之理由:
原告主張被告僅提出規劃之線稿圖,並未完成系爭專案系統之建置,以起訴狀繕本送達終止系爭契約,請求返還受領之開發費用438,900元,則為被告否認,並後前詞置辯,茲析述如下:
㈠按工作未完成前,定作人得隨時終止契約。但應賠償承攬人因契約終止而生之損害,民法第511條定有明文。次按無法律上之原因而受利益,致他人受損害者,應返還其利益。雖有法律上之原因,而其後已不存在者,亦同,同法第179條定有明定。又終止契約,僅使契約自終止之時起向將來消滅,並無溯終止契約,僅使契約自終止之時起向將來消滅,並無溯及效力,當事人原已依約行使、履行之權利義務,不受影響。而當事人於契約終止前所受給付,既係本於斯時有效之契約,自有法律上之原因,無不當得利之可言,然承攬人就已給付部分如有溢領報酬之情,仍應返還之(最高法院96年度台上第97號、82年度台上第315號判決要旨參照)。
㈡依建置估價單所載(見本院卷第29-31頁),約定系統開發之項目有⑴學員專區官網異動(功能項目:課程報名、學員通知、線上支付)、⑵行政專區管理後臺(功能項目:類型管理、車輛管理、已排定課程列表、課程報名、學員管理、教練管理、分析報表、管理員帳號)、⑶教練專區管理後臺(功能項目:儀表板、授課評論、授課安排、帳號登入)、⑷備份系統(功能項目:自動化備份);而被告提出之開發時程為:5/23-6/24,Wireframe(線框圖)、6/27-7/8,兩週確認內容+修正、7/11,進行頁面設計與工程開發、8/15,設計稿確認(僅做設計修正)、9/14,預計上線時間(見本院卷第75頁),又Wireframe主要目的是溝通:架構(頁面的不同部分如何組合在一起)、內容(頁面上顯示的內容類型)、功能(介面如何操作)、行為(它如何與使用者互動)、資訊階層(資訊的顯示如組織方式),以確認內容、排版、功能等等所有頁面元素符合設計需求,因此程式設計人員不會在沒有Wireframe的情況下動手建立網頁應用程式(或網站),亦即系爭專案程式係配合Wireframe同步進行撰寫,而被告業已向原告提出Wireframe(線框圖)(見本院卷第77-109頁),為原告所自認(見本院卷第12頁),則被告關於系爭專案之開發進度至少不少於Wireframe(線框圖),故原告主張被告僅提出線稿圖而未完成系統建置,系爭專案所完成之進度為0%云云,尚非可取。
㈢復參被告提出之Wireframe內容(見本院卷第77-109頁),有「學員專區系統開發畫面」-課程報名(個人資料、課程關資訊、預約完成,待客服聯繫)、學員通知(課程預約通知、課程付款通知、匯款-未付款通知、付款成功通知、上課提醒通知、上課異動通知)、線上支付(確認身分、資料填寫、同意條款、繳費、線上付費、繳費結果);「行政專區系統開發畫面」-類型管理、車輛管理、已排定課程列表、課程報名、學員管理、教練管理、分析報表、管理員帳號;「教練專區系統開發畫面」-儀表板、授課評論、授課安排、帳號登入,除備份系統部分未予呈現外,核與建置估價單所載之項目、功能項目相符,足認被告確實已進行並完成部分系爭專案之設計項目。
㈣至原告爭執被告未依約完成部分(如原附表一之「註」欄位):①line@會員綁定驗證須切換回覆模式,擔心會疏漏會員之訊息部分,被告告知須另外使用新的官方帳號部分,依被告回覆,係因line@的規定:若使用系統自動推播訊息,則無法使用1對1聊天功能,若需使用1對1(真人)聊天功能,建議再使用另一組line@來進行(見本院卷第196頁),此係因line@之規定,非可歸責於被告;②關於線上支付未執行linepay部分,依Wireframe線上支付之付款方式有線上刷卡、applepay、ATM(見本院卷第85頁),而建置估價單記載,線上支付提供綠界信用卡/LinePay/ATM(人工核帳)付款方式(見本院卷第29頁),被告亦自承付款方式有提綠界、linepay以及人工核帳的部分(見本院卷第194頁),則線上支付未執行linepay確可歸責於被告,然被告已於111年9月15日重啟專案後,放入linepay支付;③關於綠界信用卡包括applepay,被告表示需另外報價,依建置估價單記載,線上支付提供綠界信用卡/LinePay/ATM(人工核帳)付款方式,已如前述,並未包括applepay,然被告嗣後有同意會進行applepay的串接(見本院卷第195頁),此參上開線上支付有提供applepay選項自明,是被告表示需另外報價,並非無理;④關於未執行企業安駕活動管理及⑤教練只能在課程使用車輛時登入部分,然參建置估價單關於車輛管理之內容,並無關於「企業安駕活動管理」之項目,另車輛管理僅供課程使用,其他如顯示車輛外出公差、保養或維修等資訊因與駕駛課程無涉,本不在約定建置範圍,原告關於此部分之主張顯已逾契約之約定,亦非可歸責於被告,況被告嗣後也開發增加車輛列表(見本院卷第231、233頁);⑥關於教練管理無法同步Google共同日曆部分,然參建置估價單關於教練管理於排定課程後會產製派工單推送至Google共同行事曆,原告另要求同步至教練個人行事曆,原告關於此部分之主張顯已逾契約之約定,亦非可歸責於被告。
㈤又參被告提出之Wireframe內容(見本院卷第77-109頁),除備份系統部分未予呈現外,核與建置估價單所載之項目、功能項目相符,已如前述,以建置估價單各項目所佔金額比例計算,被告完成開發項目之94%,扣除兩造嗣後就Wireframe內容之調整或增刪,被告辯稱盤點整體開發進度已完成65%(見本院卷第137頁),應屬可採。另依被告111年9月5日之電子郵件所示(見本院卷第225頁),被告請求原告確認Wireframe內容以便進行設計,否則時程會受到延後,然原告回覆:「可能要等待商議的部分確認後才能回覆」等語,亦即係因原告遲未就Wireframe內容確認並回覆給被告,致被告無法進行最終設計,復被告自陳只要原告確認,被告就可完成等語(見本院卷第144頁),則系爭專案未能完成,係肇因於原告遲未確認Wireframe內容,顯可歸責於原告。
㈥末兩造於111年9月下旬開始討論終止契約事宜,被告並於111年10月5日將Wireframe之電子檔及書面寄送給原告(見本院卷第133頁),被告更於同年11月1日就已經交付的整體網站方案達65%提供專案過程時序表與需求差異詳情資料(見本院卷第137頁),原告並以起訴狀繕本送達即112年2月16日(見本院卷第43頁)終止系爭契約,依首開說明,系爭契約自終止之時起向將來消滅,並無溯及效力,則被告受領原告給付之開發費用438,900元,既係本於斯時有效之系爭契約,且被告亦依約進行系爭專案之設計,整體進度達65%,亦已如前述,如以系爭契約金額佔比計算達713,213元(計算式:0000000×65%=713213,元以下四捨五入),則原告受領438,900元,自難認被告受有何不當得利;復原告未舉證證明被告受領開發費用438,900元,有溢領報酬之事實,故原告依不當得利之規定,請求被告返還受領之開發費用438,900元,洵屬無據。
六、綜上所述,原告據以提起本訴,請求被告給付438,900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為無理由,應予駁回。原告之訴既經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附麗,併予駁回。
七、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攻擊防禦方法及證據,核與判決之結果不生影響,爰不一一論列,併此敘明。
八、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本件訴訟費用額,依後附計算書確定如主文第2項所示金額。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20 日
臺北簡易庭法官葉藍鸚
訴訟費用計算書
項 目金 額(新臺幣) 備 註第一審裁判費 4,740元
合 計 4,740元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提出上訴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20 日
書記官馬正道
原附表一:
編號
項目
功能
內容
註:截至目前僅提供線稿圖,而未完成系統建置
1
學員專區官網異動
課程報名
⒈調整報名欄位(可上課時間)
⒉報名資料自動化同步至行政專
區
⒊報名時須進行簽字簽核操作以
確保會員知悉相關規則
⒋報名後進行line@會員綁定驗
證
⒌提供會員填寫基本資料表單
⒈馥聖設計告知line@會員綁定驗證須切換回覆模式,動力極限公司擔心會疏漏會員之訊息,馥聖設計告知須另外使用新的官方帳號,如此將造成學員與動力極限公司之不便
⒉線上支付未執行line
pay
⒊綠界信用卡包括Appl
epay,馥聖設計卻額外報價
學員通知
⒈自動化寄發會員課程報名狀態
(透過line@)
⒉自動化寄發課程規範與說明
(透過line@)
線上支付
⒈當行政人員確認報名金額,自
動化寄發請求付款通知
(透過line@訊息供會員點擊『前往付款』支付)
⒉提供綠界信用卡/linepay/ATM
(人工核帳)付款方式
2
行政專區管理後臺
類型管理
可在此功能管理各類課程型態
⒈未執行企業安駕活動
管理
⒉車輛管理無法符合動
力極限公司需求(教
練只能在課程使用車
輛時登入
⒊教練管理無法同步
Google共同日曆
車輛管理
⒈提供車輛增修功能
⒉提供車輛列表,並可進行搜尋
⒊提供車輛『排程行事曆』,供
行政人員快速檢視車輛排班情
況,以課程編號為代碼快速安
排車輛到指定課程,並產製派
車單
已排定課程列表
以週為單位,快速檢視已安排的所有課程,並點擊該課程進入課程內頁進行修改(設置課程教練、車輛、修改課程時間或取消)
課程報名
課程以『待處理』、『待付款』、『待確認』分類需要行政人員處理課程訂單,以提供行政人員快速進入工作
提供課程報名資料、修改與發送請求會員付款通知
學員管理
⒈提供學員列表,並可進行搜尋
⒉提供『學員個資』、『學員課
程與教練評論』功能
教練管理
⒈提供教練帳號建立與編輯教練
個資與狀態
⒉提供教練列表、並可進行搜尋
提供『教練個資』、『可授課
時間管理』、『已排定課程列
表』、『過往課程與評論』功
能
⒊以課程編碼為代碼快速安排教
練到指定課程,並產製派工單
與Goole共同日曆同步
分析報表
以月為單位提供『會員』、『課程』、『車輛』、『教練』、『營收』五大單元的統計數據報表
管理員帳號
⒈提供行政人員帳號增刪功能
⒉提供針對行政人員的全線進行
修改的功能
⒊提供設置最高管理員的功能
3
教練專區管理後臺
儀表板
提供當前與未來列表,點擊課程後可見『學員資訊』、『過往程紀錄』、『過往課程教練評論』
授課評論
課程結束後,提供教練對課程填寫授課情形評論
授課安排
⒈提供教練於此功能下,安排未
來半年可授課的時間行程
⒉若教練需異動已設定之課程時
間,是該時段是否已被預約,
若已預約,系統將自動鎖定並
僅供行政人員取消該課程後,
進行異動
帳號登入
提供教練以帳號密碼方式登入
4
備份系統
自動化備份
每日於凌晨時自動化備份全系統媒體檔案與資料庫至主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