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重簡易庭113年度重簡字第1266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重簡字第1266號

原告車偉佳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揚博

原告與被告台灣威信國際科技有限公司間給付貨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427,015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630元,扣除前已繳納之支付命令聲請費500元,尚應補繳裁判費4,13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如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6月26日

三重簡易庭法官王凱俐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3年6月26日

書記官王春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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